新聞報導說,這幾個月平均每月有七千家公司倒閉,
每個月平均有一萬多人失業被資遣.....
今天有位漂亮的人妻來問我,有關資遣計算的方式,
在這,也順道把我所知道的資訊PO上來讓大家知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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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一、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二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制度)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 (新舊制銜接時勞工選擇適用退休制度之規定)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資遣費之發給)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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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資遣費如何計算?
資遣費分為三個區域: (1)舊制退休金   (2)新制退休金    (3)預告工資
(1)舊制退休金:
  舊制退休金,每滿一年加發1個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新制退休金:
   新制退休金,每滿一年加發0.5個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PS: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
則資遣費基數為 3*0.5+ ( (6+15/30) /12) *0.5=1.77個基數。

(3)預告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例: 小明於93年5月13到職,於97年6月30日當天被資遣,6個月平均工資為$40,000 ,資遣費計算如下:
  (小叮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新舊制以94年7月1日為分界點)
   小明舊制年資:93/5/13-94/7/1,共1年2個月;$40,000*1+(40,000*2個月/12個月)=$46,667。
   小明新制年資:94/7/1-97/6/30,共3年;$(40,000*3)*0.5=$60,000。
 小明預告工資:因為小明年資滿3年以上,故預告工資為一個月;$40,000*1=$40,000。
 
 小明資遣費共可領取:$46,667+$60,000+$40,000=$146,667

失業給付該如何申請?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申請文件: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健保補助
除了勞非自願失業可以申請健保補助
.雖說失業給付只有原先月薪的60%,對失業的人來說也是不無小補,
只是得每個月去重複進行求職、申請的動作,比較繁瑣罷了!

很多人不知道現在有一項「獎勵提早就業津貼」,若是辦理非志願性失業,
去就業輔導中心登記失業輔導之後在勞保局有了紀錄,
即使接下來並沒領失業救濟金而是找到新工作上班,也已經符合申請條件。
等到新工作做滿3個月並在勞保局有投保紀錄,就可以向公司申請在職證明去向勞工局申請獎勵津貼。


另外,最近我同時收到好幾封標明【失業金~~ 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的E-MAIL,
E-MAIL的資料如下:

不希望有人用到 , 但不可不知的權益!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
 
差很多耶, 不看都不知道

 
雖然你可能用不到,但可以告訴給可能有需要的親友及勞工朋友們~~~~
提醒他們『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記得哦
~~~~
一輩子最多只能領五個月,一旦領滿 6個月,退休金就全部沒有!

絕對不要因小失大!!!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的勞保局規定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
個月。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人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快告訴你所知道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經查證,此乃網路謠傳,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
15日起算。
 
二、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
   合計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
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此重行起算之就業保險年資,
  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及未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權益。
 

前第二項(1)說明指的是: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後,必需再工作滿一年後才可以再領失業給付。 
前第二項(3)說明指的是: 失業給付領滿6個月者,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後,工作滿2年內又再請領失業給付的話,失業給付最多發給3個月,領滿3個月後,必需再工作滿一年後才可以再領取失業給付。 

領取失業給付並不會影響退休金及老年給付,此乃網路謠傳。
勞保局專線:(02)2396-1266#2862 失業給付科


【後記】目前我只想到這些要注意,等我想到其他的,再丟上來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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