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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從少女演變為人妻再成為人母的生活記錄, 這是擁有毛小孩與真小孩的真實人生!! 人生就是不斷的有新的挑戰及新奇在等待著我們, 而美好的事物,則是由自己去創造, 再由我們努力的付出, 轉變成甜美的回憶!!!(媽啊~我好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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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二 201114:37
  • [分享] 老年給付


稍早同事問我有關退休金的問題,也難怪同事搞不大清楚,
其實法條上寫的很繁雜,也讓人看了就很想把業面關掉...,
在此我列了幾個重點,以利自己與大家方便了解。
===================================================================
老年給付

一、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意思就是,98/1/1之前加入勞保的人,可以選擇以上三種老年給付方式,三擇一,
若98/1/1之後加入勞保的人,只能選擇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的方式。

而這3種給付項目的標準和給付方式也不一樣,如下。
===================================================================

1.老年年金給付 (新制,就是98/1/1之後加入勞保的)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按月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
2.老年一次金給付: (新制,就是98/1/1之後加入勞保的)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老年一次金給付標準:(一次給予)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次給予)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標準: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意思就是:前15年之年資,換算一個基數;第16年起,每年換算二個基數,
畸零月數滿6個月,以一年計;不滿6個月不算。
<--年資2年4個月的話,年資就是2年。
最後為45個基數,60歲以後的年資只計5年,所以最高為50個基數為限。
舉例來說,如果投保滿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的話,
就是  [15+(5*2)]*30,300=$757,500。

===================================================================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3.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4.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請領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2.老年給付申請書「退職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
3.被保險人已退保者,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
4.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6.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勞保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或在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7.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8.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9.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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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0 週三 200808:39
  • [公告] 資遣相關資訊


新聞報導說,這幾個月平均每月有七千家公司倒閉,
每個月平均有一萬多人失業被資遣.....
今天有位漂亮的人妻來問我,有關資遣計算的方式,
在這,也順道把我所知道的資訊PO上來讓大家知道一下。
=====================================================================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一、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二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制度)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 (新舊制銜接時勞工選擇適用退休制度之規定)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資遣費之發給)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
【重點整理】

資遣費如何計算?
資遣費分為三個區域: (1)舊制退休金   (2)新制退休金    (3)預告工資
(1)舊制退休金:
  舊制退休金,每滿一年加發1個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新制退休金:
   新制退休金,每滿一年加發0.5個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PS: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
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
則資遣費基數為 3*0.5+ ( (6+15/30) /12) *0.5=1.77個基數。
(3)預告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例: 小明於93年5月13到職,於97年6月30日當天被資遣,6個月平均工資為$40,000 ,資遣費計算如下:
  (小叮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新舊制以94年7月1日為分界點)
   小明舊制年資:93/5/13-94/7/1,共1年2個月;$40,000*1+(40,000*2個月/12個月)=$46,667。
   小明新制年資:94/7/1-97/6/30,共3年;$(40,000*3)*0.5=$60,000。
 小明預告工資:因為小明年資滿3年以上,故預告工資為一個月;$40,000*1=$40,000。
 
 小明資遣費共可領取:$46,667+$60,000+$40,000=$146,667。
失業給付該如何申請?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申請文件: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健保補助
除了勞非自願失業可以申請健保補助。.雖說失業給付只有原先月薪的60%,對失業的人來說也是不無小補,
只是得每個月去重複進行求職、申請的動作,比較繁瑣罷了!
很多人不知道現在有一項「獎勵提早就業津貼」,若是辦理非志願性失業,
去就業輔導中心登記失業輔導之後在勞保局有了紀錄,
即使接下來並沒領失業救濟金而是找到新工作上班,也已經符合申請條件。
等到新工作做滿3個月並在勞保局有投保紀錄,就可以向公司申請在職證明去向勞工局申請獎勵津貼。
另外,最近我同時收到好幾封標明【失業金~~ 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的E-MAIL,
E-MAIL的資料如下:
不希望有人用到 , 但不可不知的權益!
 『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
 差很多耶, 不看都不知道
 雖然你可能用不到,但可以告訴給可能有需要的親友及勞工朋友們~~~~
提醒他們『失業金』絕對不要領滿 6個月記得哦
~~~~
一輩子最多只能領五個月,一旦領滿 6個月,退休金就全部沒有!

絕對不要因小失大!!! 今天上勞保局的網站上才看到的勞保局規定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
個月。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人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快告訴你所知道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經查證,此乃網路謠傳,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
15日起算。
 
二、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
   合計領滿
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
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此重行起算之就業保險年資,
  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及未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權益。
)
 

前第二項(1)說明指的是: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後,必需再工作滿一年後才可以再領失業給付。 
前第二項(3)說明指的是: 失業給付領滿6個月者,自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後,工作滿2年內又再請領失業給付的話,失業給付最多發給3個月,領滿3個月後,必需再工作滿一年後才可以再領取失業給付。 

領取失業給付並不會影響退休金及老年給付,此乃網路謠傳。
勞保局專線:(02)2396-1266#2862 失業給付科

【後記】目前我只想到這些要注意,等我想到其他的,再丟上來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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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撿走石頭的,這是錯誤示範!!!...
  • [20/01/16] 訪客 於文章「[泰國] 曼谷必買之內衣篇...」留言:
    在那買?今天晚上去泰國了...
  • [19/11/02] 訪客 於文章「[旅遊] 泰國曼谷-恰圖恰(寵物篇)...」留言:
    狗零食現在應該是不準入境的...
  • [19/10/08] 訪客 於文章「《南投》青青草原 (入園克難記)...」留言:
    南部?地理真好呵呵呵...
  • [19/06/16] Virginia Tse 於文章「[泰國] 曼谷必買之內衣篇...」發表了一則私密留言
  • [19/06/11] 訪客 於文章「[泰國] 曼谷必買之內衣篇...」留言:
    拜託~~我要去泰國, 請告訴我秘密基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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