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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獵犬BOBOMOM的瘋狂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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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從少女演變為人妻再成為人母的生活記錄, 這是擁有毛小孩與真小孩的真實人生!! 人生就是不斷的有新的挑戰及新奇在等待著我們, 而美好的事物,則是由自己去創造, 再由我們努力的付出, 轉變成甜美的回憶!!!(媽啊~我好正面!!)

部落格全站分類:寵物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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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6 週五 201211:58
  • [食記] 墾丁-南北潛水美食餐廳


此文為今年8月與Yoko家、小山家一同來墾丁玩之美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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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美食吃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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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5 週四 201200:05
  • [墾丁] 就是要放空!


本文為我們家在2011年8月出遊墾丁南灣拍的照片(前一篇照片為Yoko拔提供的) ,
能拖到這時才寫,我果然是拖拖小姐是也 (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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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5) 人氣(151)

  • 個人分類:◆毛小孩走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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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8 週三 201112:41
  • [疾病] 脾臟腫瘤


當寵物的脾臟腫大或是出現腫塊時,您無論從牠的生活作息上,或是從外觀上、甚至於血液檢查上都不易發覺,往往都是在嚴重時徹底檢查才發現出了問題。
對於寵物例行性年度全身健康檢查時,脾臟的腫塊及腫大是常遇到的問題,根據統計,最常發生在脾臟的腫瘤是惡性血管肉瘤,約佔了55-61%,它是來自於血管內的惡性腫瘤,會發生在全身所有有血管的組織,早期治療能延長動物的壽命,但是這種腫瘤有早期轉移以及強烈侵略性的特性,常常造成動物的猝死或是器官的衰竭,往往被發現時,腫瘤早已轉移而且難以控制,因此也被稱為沈默的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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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5) 人氣(9,011)

  • 個人分類:◎犬貓疾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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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0 週二 201101:09
  • [自語] 我可以不要下標題嗎?


好一陣子沒發文,好像再不發文有一點怪怪的,
本來上星期五要發文的,但是文章寫啊寫總是沒寫完,
沒想到等到我準備把沒寫完的文再補寫的時候,已經是星期一的夜晚了(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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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 人氣(305)

  • 個人分類:♡自言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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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6 週五 201116:59
  • [記錄] 令人不開心的報導(隨時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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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0)

  • 個人分類:♡心情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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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9 週五 201112:05
  • [生活] 性子大不同-老BO與小虎篇


我媽從小到大給我們灌輸的觀念是「小狗要養就要養女生,不要養男生。」
原因不為別的,就只是因不女生是蹲著上廁所,男生是站著上廁所 (原因很奇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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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3) 人氣(299)

  • 個人分類:◇毛小孩生活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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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6 週二 201114:37
  • [分享] 老年給付


稍早同事問我有關退休金的問題,也難怪同事搞不大清楚,
其實法條上寫的很繁雜,也讓人看了就很想把業面關掉...,
在此我列了幾個重點,以利自己與大家方便了解。
===================================================================
老年給付

一、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意思就是,98/1/1之前加入勞保的人,可以選擇以上三種老年給付方式,三擇一,
若98/1/1之後加入勞保的人,只能選擇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一次金給付的方式。

而這3種給付項目的標準和給付方式也不一樣,如下。
===================================================================

1.老年年金給付 (新制,就是98/1/1之後加入勞保的)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按月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
2.老年一次金給付: (新制,就是98/1/1之後加入勞保的)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老年一次金給付標準:(一次給予)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次給予)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標準: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意思就是:前15年之年資,換算一個基數;第16年起,每年換算二個基數,
畸零月數滿6個月,以一年計;不滿6個月不算。
<--年資2年4個月的話,年資就是2年。
最後為45個基數,60歲以後的年資只計5年,所以最高為50個基數為限。
舉例來說,如果投保滿2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的話,
就是  [15+(5*2)]*30,300=$757,500。

===================================================================
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1. 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3. 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4.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請領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2.老年給付申請書「退職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
3.被保險人已退保者,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
4.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6.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勞保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或在勞保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7.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8.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9.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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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2) 人氣(65)

  • 個人分類:♫ 職場上資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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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3 週六 201122:15
  • [找家] 剛失去親人的小黑需要溫暖的家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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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30)

  • 個人分類:♡協尋&送養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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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02 週五 201117:43
  • [自語] 人算不如天算之平常心(聲明:我絕對沒有開攝影班)


話說,在某年某月某一天,我接到Yahoo小編打來的電話,
大意是要做一個專訪,問我願不願意出面錄影還是電訪?
是說,錄影這東西,真的讓人光想頭皮就發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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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9) 人氣(61)

  • 個人分類:♡自言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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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9 週二 201110:01
  • [生活] 性子大不同-貝兒與巧巧篇


(左起:巧巧、小虎、貝兒、老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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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9) 人氣(223)

  • 個人分類:◇毛小孩生活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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