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延伸閱讀:網友「monicavu06」的部落格。




===我是分格線=== ===我是分格線=== ===我是分格線=== ===我是分格線===

【動物保護法 】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九條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o麻]
啊是說,這個罰責對於那些夭壽的人實在是太輕了!!
這時候好想當巴比倫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呀.....((握拳))   <--小朋友請不要學....



[4/30補更新]
謝謝網友們提供另一個訊資給我,這裡也給大家參考。
有網友提到以上之訊息全都是錯誤的(貴網友已將文章徹除),
本文章以上的資料均由報導資訊引用,看完這名網友的文章,我不禁自想....
如果連引用報導都是錯誤訊息的話,那是否代表很多報導的可信度都有待確認?
撇開這點不探討,我還是希望這些資訊都是錯誤的,不希望澎湖政府有頒發以斤計價的方令,

另外一提,無論今天澎湖事件否真的有發生,
我仍然覺得,台灣懲罰那些虐狗虐貓的罰法太輕,
虐貓博士虐殺了幾條生命,被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這已經算是動物保護法施行以來少見的重刑,
就是有這樣少見的重刑,才會有虐狗虐貓事件不斷的發生(再一次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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